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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和保持全省外贸平稳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进一步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方式,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1.完善联网核查政策,提高进出口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出口,9月30日之后收汇的,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可凭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手续。
  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因汇率差形成的多收汇、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的佣金收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银行在审核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2.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扩大加工贸易企业收汇。
  将来料加工出口收汇比例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按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3.简化付汇手续,便利企业进口用汇。
  为便利新登记企业及时付汇,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后,即向企业出具“已登记进口付汇名录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即可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业务。
  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展进口付汇业务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项下进口付汇,付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与电子底账一致的,银行即可办理付汇手续。
  4.改进核销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办理核销。
  积极推广进出口收付汇远程核销,减少县域企业核销成本,促进县域涉外经济发展。
  对于因产品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汇率变动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进出口收付汇差额,及时给予差额核销。
  5.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便利企业退税。
  对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二、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推进投融资便利化。
  6.放宽限制,进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开户的地域和数量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自由、方便地选择开户银行,跨地市开立资本金账户不作为异地开户,按属地开立资本金账户办理;注册资本金超过300万美元的,可以在不同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资本金账户。
  充分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外资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外资询证和外资并购等业务,扩大联网范围,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接入系统办理业务。
  把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风险审核要点,及时为具有真实投资意向的资金办理入账和汇兑业务。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在外汇资金运作中遇到的困难,个案处理,特事特办,提供个性化服务。大力支持现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股权并购、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利用外资。
  7.改进资本金结汇审核业务授权方式,方便银行和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
  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业务,变事前“申报制”为“备案制”。凡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和结售汇资格的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审核业务时,无需事前申报,只进行备案即可办理。
  8.提高预收、预付和延收、延付比例,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
  将一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收汇和进口延期付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新设企业及国家、省重点扶持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高出口预收、进口预付和进口延期付汇比例。对企业的延期收款暂不进行控制,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全额确认。
  9.鼓励和支持合理借用外债,拓宽银行和企业资金来源渠道。
  指导和帮助银行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借用短期外债规模。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积极借用外债。帮助和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节约财务费用。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发放外汇贷款,引导企业“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10.积极支持“走出去”,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当前有力时机开展境外投资,简化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手续,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获取和运用;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支持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三、创新外汇管理和服务机制,改善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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