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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2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江苏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体实施方案》

  二、《江苏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三、《江苏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江苏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以副省长史和平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市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1日至15日,各市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四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五是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六是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七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八是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要在7月15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把督促检查总结及今年1-6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省政府督查和国务院安委会联合督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省安委办将组织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各市人民政府及各企业、单位要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办联合督查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 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严格奖惩。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煤矿要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要重点排查爆破作业及采空区、排土场、病险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透水、防溃坝。各类矿山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要重点排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道路交通领域要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防超限、防超速。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排查各类消防隐患,防火灾、防踩踏。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三)完善措施,加大排查治理力度。依据《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政府要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企业要落实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瓦斯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2008年以来已经排查出但尚未治理的 14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逐一分解,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加大治理力度,尽快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

  (四)强化监督,集中开展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地要上下联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全面检查,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近期将对各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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