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不再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西安、宝鸡等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范围对象
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女年满45周岁至50周岁(不含)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需通过本办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