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毕节地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2008年12月23日-24日,由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牵头,地区语委办、地区普通话测试站具体负责,组织了专家和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以“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单位”为主题的2008年毕节城区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初检,抽查了四大领域(党政机关、教育、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8家单位。为确保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在2009年能顺利通过省级评估验收,针对初检情况,现将做好迎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毕节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为了避免因人事变动造成语言文字工作脱节的现象,行署对2007年6月5日成立的“毕节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行了人员调整(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毕节市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贵州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综合管理”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抓住工作重点,在200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以下工作:
(一)地区和毕节市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综合管理”指标1);
(二)宣传部门及精神文明部门要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地区工商局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之中(“综合管理”指标9);
(三)地区人事局要出台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规定(“综合管理”指标12);
(四)地区广播电视局要出台对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具体要求(“综合管理”指标14);
(五)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公共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具体要求(“综合管理”指标15);
(六)城管部门在市区内主要街区设立醒目的、永久性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综合管理”指标16);
(七)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精心组织2009年“推普宣传周”活动,活动可提前到2009年上半年,作为推普周系列活动(“综合管理”指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