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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各应诉单位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并同时委派一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应诉,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答复状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四)建立健全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等制度。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执行情况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反馈、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承办的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市法制办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对市政府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政治敏感性强的案件、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以及其他视情况应当上报的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市政府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的三十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具体档案规范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五)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下列情形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
  三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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