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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应诉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1号)要求,保证行政首长按规定出庭应诉。
  三、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开展
  (一)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受理程序,简化内部流转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尽快转市法制办处理。市法制办应立即进行登记,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承办的应诉单位,并立即通知应诉单位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应诉单位最迟应于答辩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届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届满前的三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或答复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交市法制办审核后送市领导审批。涉及房屋拆迁相应权限下放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各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由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直接送市领导审签。市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厅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在答辩期内送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各应诉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说明理由报经市领导同意后,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答辩状(或答复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二)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审批等土地管理的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萧山区、余杭区政府负责应诉;涉及房改审批的案件,由市房改办负责应诉;涉及下放权限的房屋拆迁事项的案件,由各区政府负责应诉;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由市法制办负责应诉;涉及信访投诉处理事项的案件,由市信访局负责应诉;涉及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具体承办事项的案件,由该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负责应诉;涉及市政府会议纪要、公文简复单等事项的案件,由向市政府请示的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应诉;涉及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由具体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应诉;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案件,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应诉,其他单位协同配合;涉及市政府履行其他法定职权的应诉事项,由具体的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法制办根据应诉事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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