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予以报废:①非法拼装的;②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③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④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二)报废程序。
1.告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使用年限期满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的有关事项。
2.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选定的回收解体企业实施解体,或在农机监理机构监督下由机主自行实施解体并自行处置解体后的报废拖拉机废旧金属和材料。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进行整机拍照,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
3.注销登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的1日内,及时核对解体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农业、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拖拉机报废查处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矿山等企业到期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报废更新和考核奖励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保险部门要做好报废拖拉机养路费、保险费等的退费工作,保障农民利益。
(二)健全体系。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认真排查辖区内在用拖拉机情况,对未登记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进行备案,建立健全拖拉机报废档案、工作台帐、举报奖励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要建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末有考评;要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安全意识,自觉按期报废更新,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大扶持。对从事农田作业拖拉机的报废更新给予适度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实行配套直补,确保补贴到位。同时要建立数据库,防范造假行为。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