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加速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新型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逐步加快我市农资运输机具更新换代,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优化装备结构,强化依法管理,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到2011年,全市强制报废的上道路拖拉机数量达到应当报废拖拉机总台数的80%以上,并建立完善的拖拉机备案管理工作体系。
二、拖拉机报废标准和程序
(一)报废标准。
1.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拖拉机予以报废:①手扶拖拉机12年;②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③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④发动机标定功率少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⑤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⑥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⑦全挂拖车16年;⑧半挂拖车12年。其中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