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电力公司拟订的《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环保部等国家8部委《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要求,2009年,我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安全隐患等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督察,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1.对2007―200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城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污染物通过“清净下水”渠道污染环境的措施的,一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