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保障
5.1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保障
5.1.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5.1.2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工作,并公布受理医疗纠纷投诉的部门、地点、电话以及与处置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医患纠纷。
5.1.3认真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发生丢失、缺页;严禁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防病案遗失或被抢夺、偷窃。
5.1.4严格履行知情通报制度;完善医疗保护制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的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及时耐心地解答有关咨询,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5.1.5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严禁推卸责任。
5.1.6发生医疗纠纷时,相关病历资料及实物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5.1.7参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保险,提高医疗风险意识。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成立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等日常协调机构。
5.2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障
5.2.1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设施,制定内部治安保卫机制。
5.2.2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及单位聘请保安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5.2.3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与保安公司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可随时调遣、增援。
5.3联络机制保障: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并以此为契机,医疗机构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加强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
5.4宣传教育保障
5.4.1各有关部门应向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广泛、深入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