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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4.1.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1.7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4.1.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医院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4.1.9围攻、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4.1.10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4.1.11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4.1.12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4.2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分级响应与处置
  4.2.1一般事件(Ⅳ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2.2较大事件(Ⅲ级)
  4.2.2.1 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4.2.2.2 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分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2.3重大事件(Ⅱ级)
  4.2.3.1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4.2.3.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2.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4.2.4.1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4.2.4.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
  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3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依法处置,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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