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4.1.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1.7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4.1.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医院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4.1.9围攻、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4.1.10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4.1.11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4.1.12其他严重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4.2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分级响应与处置
4.2.1一般事件(Ⅳ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2.2较大事件(Ⅲ级)
4.2.2.1 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4.2.2.2 有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分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2.3重大事件(Ⅱ级)
4.2.3.1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4.2.3.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2.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4.2.4.1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4.2.4.2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
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3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依法处置,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