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1.2医院保卫科: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保卫人员依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过激、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2.3.2.2公安部门:接到报警或同级领导小组的通报后,组织合适的警力及时出警,指导医疗机构内部保安进行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及时果断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事态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现场公安部门不能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公安部门抽调警力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
2.3.2.3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协调公安部门与医院保卫形成合力进行处置,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把医患双方引导到依法维权的途径。
2.3.2.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同级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包括宣传、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到现场履行相应职责。
3.信息报告及发布
3.1报告程序:医疗机构负责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告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报告上级领导小组和当地宣传部门。
3.2报告内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3.3信息发布: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4.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分级与处置
4.1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主要表现形式
4.1.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和生活。
4.1.2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1.3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1.4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