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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2号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婚育证明》使用计划制定,统一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申领、发放登记、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委托代办、督办工作。

  第三条 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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