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
(一)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试点单位和各县、市(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能轻罚的不重罚,法律明文规定,有减轻从轻情节的,要严格执行。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标准,尽量参照下限执行;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一个罚款数额或比例;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严格执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实行和建立相关制度
1、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2、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3、实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将贯彻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保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