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9〕52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就业工作的政策,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市城乡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解决城乡就业问题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广开就业渠道,营造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确保城乡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保持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市新增12万名城镇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含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5000个)。二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专业技能培训6万人。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作为市委、市政府向市民承办的实事之一,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实施重点督导,年终进行考核。实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各级财政要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要。做好年度就业资金使用计划,重点保证各项就业政策补贴、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小额贷款、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资金的支出。坚持县(市)、区工作绩效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挂钩,将县(市)、区财政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作为对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以奖代补”机制,实现资金拨付使用与工作激励有机结合,推进资金项目化运作,使就业资金效能最大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认真宣传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适时出台我市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新老优惠政策的接续工作。简化优惠政策审批手续,坚持集中办事制度,加快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各项补贴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的落实和到期贷款的及时回收。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制度,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工商、地税、国税、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