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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6月8日以粤林〔2009〕95号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现就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广东省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猎捕、捕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4倍执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猎捕、捕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2倍执行。

  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非标本产品的价值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30%,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20%。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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