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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四)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各地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需求,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要针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和在岗职工等群体,分别开展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减免费技工教育培训,培养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相适应的技能劳动者队伍,力争全省每年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600万人次。

  (五)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09〕9号文,把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或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六)做好重点人群的促进就业工作。一是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落实好粤府办〔2009〕34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要按照粤府办明电〔2008〕473号文和粤府办明电〔2009〕22号文的要求,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形势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发布、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一对一”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努力帮助农民工提升素质、实现稳定就业。三是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应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延续相关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延续相关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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