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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关于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矿井……。各产煤县(市)政府要一手抓验收,一手抓监管。经验收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派专人跟踪监管1个月,实行跟踪监管责任制。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后的安全监管。经验收批准隐患整改矿井,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制定的隐患整改计划,加大安全投入,尽快整改到位,确保一次通过复工复产验收,严禁以整改隐患之名组织生产。
  (三)关于省政府检查验收组未检查矿井。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派专人盯死看牢,等待省政府检查验收组检查甄别分类。停工停产整顿期间,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四、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落实四级监管责任。各包矿领导要经常深入分包乡镇、煤矿监督检查,及时查找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驻矿领导要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与驻矿工作的关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督促煤矿依法依规生产。要积极探索建立包矿、驻矿人员和一线监督员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发挥现场监管的作用。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巡回检查、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安全监管日调度、预警预防4项制度,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既要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前的巡查,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或者偷生产、偷维修行为,更要重视生产矿井和复工复产验收批复后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严防管理前紧后松。
  (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申请复工复产或隐患整改前,必须书面向县(市)政府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煤矿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重大隐患公示报告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加强各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聘请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技术队伍。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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