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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郑政文〔2009〕58号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停工停产煤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严格煤矿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办〔2009〕4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近期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此次小煤矿停工停产时间长、力度大,各类安全隐患日积月累,矿主生产冲动强烈,加之春季是瓦斯事故的易发期,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要求,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人员及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从严从重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严防停工停产煤矿在复工复产、整改验收期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做好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各产煤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统一制定验收表格,统一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严格验收程序,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产煤县(市)政府对关闭退出矿井关闭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全市准许复工复产的33家煤矿,要在5月底以前完成验收工作。对全市149家继续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待33家复工复产煤矿验收完成后,从6月份开始进行整改验收,在此之前,严禁从事任何作业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一)关于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矿井。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强化现场监管和日常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严防煤矿存在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现象和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强化防突管理、抽放管理、现场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解放层和开掘顶(底)板岩巷进行抽放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防治队伍,提取足额防治资金。受水威胁严重矿井要完善防治水机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措施、防治水预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直流电法物探仪、大功率探水钻机;要高度重视矿井水、老空水变化情况,及时掌握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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