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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察权威和执法水平,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培训教育工作,针对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短、人员新、业务弱等问题,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出发,着眼长远建设,从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入手,把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组织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开展以提高执法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现场执法能力和解决安全生产执法难点和疑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等活动,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质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八)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均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省政府关于省安委会职能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信息交流、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绩效考核等工作。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消防、道路交通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要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以及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三非”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干部的积极性。要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全省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要严格月度通报、季度公布、年度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鼓励各地自主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相关费用的缴纳、资质的审批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的状况,组织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引导、督促企业大力推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等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
  (十二)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自律行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内部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保障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名单,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广大群众对“黑名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以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自觉履行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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