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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快创建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步伐,积极做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宣贯和推广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基础相对差的行业企业开展规范化活动,提高参与率,不断拓展和深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活动,规范和提升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发布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中介组织等社会资源,为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宣传和技术服务。在机械制造、船舶修造、造纸、印染、建筑施工、旅游、电力等行业培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指导推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生产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
  一是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同时,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必需装备。
  二是探索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网络,落实长效机制,探索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业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他的行政村和社区探索设立“多员合一”(安全生产员、消防安全员、交通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环保安全员、消费维权员)的公共安全协管员,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处处有人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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