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你局《关于危化企业生产合法性若干问题的请示》(甬安监管危[2009]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换证生产合法性问题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为非法生产,应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企业已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凭发证机关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发证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规定,发证机关未在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所规定工作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
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备案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和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未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的,备案期满应停止试生产活动。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限内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期满未取得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