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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浙安委〔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按照浙政办发明电〔2009〕112号和浙安委〔2009〕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开展“三项行动”,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双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工作效果明显。
  二、突出重点,加快排查治理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近期事故发生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结合“三项行动”和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实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点加强危化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要加快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全力防范各类事故;要针对当前汛期、高温、台风等天气特点,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各类次生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6月下旬至7月上旬,国务院安委会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集中开展对“三项行动”特别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切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做好集中督查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市、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7月28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检查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571-87053085,87053080,传真:87053072、87053040,电子邮箱:safe@zjsafety.gov.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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