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的通知
(郑政办〔2009〕21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的保证项目,起草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组织好起草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全局出发,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坚决克服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立法程序和统一格式的规定,在规章草案规定时间内,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报市法制局审查。
二、对列入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会同市法制局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如条件成熟,及时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其他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应会同市法制局进行论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并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四、在草案调研起草阶段,各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职能部门要重视立法协调工作,一些需要协调的事项,要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政府报送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二是对于涉及民生的热点、焦点或难点问题,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途径,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三是法制机构要熟悉业务,掌握发展规律,真正站在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分析研究问题。既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又能够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草案正式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局要按照立法工作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调,有重大问题分歧的,要依法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五、对列入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保证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向市法制局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