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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省以下与之配套的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尚未到位,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现就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到位之前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增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及能力。

  二、认真执法履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质监、工商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明确过渡安排。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食药安委〔2009〕22号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有关管理、执法工作按如下分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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