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17号)
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并做好预拌砂浆的宣传推广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
市经贸、公安、交通、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标准化管理。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编制技术规定。
第五条 市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