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在明确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市)、区和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所需编制要统筹安排,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技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按照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编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乡镇机构改革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数内确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在加强乡镇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改革用人制度,创新用人机制。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期为3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定编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的农技人员和长期在一线工作并有专业特长的人员。要有计划地吸收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充实农技推广队伍。
(三)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在乡镇直接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工作满15年(女满10年)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先行离岗退养,不参加竞聘上岗。对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要把安置富余人员与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经营实体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以及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农技推广机构经费供给。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村农技员报酬。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技项目推广、人员培训、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监控、农资质量监测等专项资金,保障农技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