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市)、区和乡镇,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业机械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农业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防治;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作物苗情监测;土壤肥力监测、改良、检测;农村能源和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公共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机安全生产、跨区作业组织协调等。
(二)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科学合理、综合设置县(市)、区和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加强和完善县(市)、区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在中心内,设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和农村能源等岗位。将除水利、畜牧兽医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由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模式。对于农业产业区域性特色比较明显的地方,可以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按照省政府兽医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兽医体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由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合理设置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人选由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与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考评的基础上择优选配。村级农技员要纳入村定岗干部管理范畴,确保3年内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服务网络。
(三)落实管理职责。明确市、县、乡镇三级政府职责,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技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县级政府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明确基层农技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乡镇农技推广中心人员的考评由乡镇政府负责,会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人事任免、调配和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与奖金分配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评聘机制,对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村农技员考评由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