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前提下,要遵循农民意愿,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合适的流转形式,按照规范的流转程序,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保护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三、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和办法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引导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入股、出租、转包、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鼓励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入股、出租、转让、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鼓励以入股为主的方式流转。鼓励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通过股权分红获得土地长期收益。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承包土地参股入社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
(三)鼓励通过委托方式流转。在引进农业投资项目、需连片开发的区域,可以引导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制度,对不愿流转的农户,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与其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流转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等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投资高效设施农业,创办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耕代种”,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四、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引导
在落实好省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政策的同时,各辖市(区)政府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和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