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一律不退还。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3.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以各类示范工程为载体,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
4.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综合协调本辖区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分解任务指标。
2.明确职责分工,全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分解任务指标,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含农民拆迁安置房);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关,将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关;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抓好可再生能源及低能耗科技示范项目,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好墙改基金返退关;墙改基金设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抓好既有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试点工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阶段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把好房屋预销售关,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都应当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把好房屋产权登记关,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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