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二)建立和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1.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建筑用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加快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对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要针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及暖通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改造。全市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时,都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三)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
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全市城镇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安装。积极推广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有条件的应优先考虑使用热泵系统进行采暖、空调和热水供应。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工程,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加快城市照明节能灯具及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照明质量,降低照明电耗。
(四)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体系
1.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按照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新技术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每年建设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