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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十五条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药物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记载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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