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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3、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在符合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凭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凭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强化创业保护。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考核、评比、捐赠等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业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
  (四)落实政策扶持
  1、落实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 年底。
  3、落实资金扶持政策。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 6 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强化创业培训
  1、创新培训模式。要建立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采取创业培训进社区、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农村、创业培训进企业、创业培训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将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2、建立实训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区等要充分利用其现有的项目、厂房或其他设施和闲置资源,打造具有特色的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和生产经营场地。
  3、提高培训实效。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对创业成功和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项目策划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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