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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

  (三)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镇政府经费保障能力。改善镇财政困难状况,落实和完善财政对村级的补助政策,确保镇机构和乡村组织正常运转。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有明显增加。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有条件的区要推进“镇财区管镇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优先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新的债务发生。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区政府要在2007 年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造册,制定偿债计划,并着手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工作,逐步全面铺开债务化解工作。镇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债。
  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区、镇、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8 年起,用2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五项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健全法制保障,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海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行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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