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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订)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及杂物。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举办者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保持活动场地整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路名标志、阅报栏、宣传栏、亭棚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条(横)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当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并采取降尘措施。禁止将垃圾扫入城市排水设施和绿化带。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皮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冥纸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与住宅区隔离。
  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保持市场及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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