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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自身发展。
  鼓励和引导金融、风险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的支农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市、县(区)财政应当核拨农技人员的科技活动经费。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制度。对县(区)科技进步状况定期进行考评,作为考核县(区)科技进步工作的依据。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考核。
  对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对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研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和项目,改进科技管理等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在本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企事业单位对在科技进步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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