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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运行模式

  2009年,各市(县)、区继续采取“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仍按6:4的比例承担风险赔付责任,并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农险业务应按专业管理要求,实行规范运作。

  (六)保费补贴

  1.对于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根据参保品种确定。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以奖代补,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3.对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农户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50%。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

  2009年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市和各市(县)、区分别建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并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建立健全并充实该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进一步增强全市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八)管理费用

  合理安排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建立全市统一的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办法,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

  (九)保费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

  (十)网点建设

  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三农”保险工作网络建设,增强农业保险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网点建设主要包括在乡镇(涉农街道)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各行政村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点”。 “三农保险服务站”设在乡镇农服中心,工作人员由农服中心、乡镇财政所及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兼职组成,全辖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均应在2009年底前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点”设在各村委会,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兼职担任。各级农推委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及人员的管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各项支农惠农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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