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实施商标战略的服务体系。发展商标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商标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服务功能,培育服务品牌,开展专业化、特色化经营。规范商标中介服务执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发挥商标中介服务在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保障促进作用。
(九)加强区域商标无形资产的管理。全市各地、各部门及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商标无形资产的企业并购、改制、合资等活动,实施商标无形资产评估,避免商标无形资产流失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机制。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商标战略推进领导小组统领全市商标战略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分类指导、资源整合、舆论宣传、效能监督、考核奖励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配套组织机构。
(二)建立商标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将商标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市商标战略推进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商标战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年度总体商标发展目标,逐层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政策激励机制。支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及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商标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按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可予以扣除。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锡政发〔2006〕106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资助标准按锡外经贸综〔2008〕30号、锡财企〔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扩大国内外交流,拓展对外合作机制。加强商标交流与合作,重点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培养、中介服务、信息交流、市场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等方面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交流与合作,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