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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4.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5.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

  6.原则上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其中政策性、互助型担保机构和欠发达市县可降低到1000万元(含)以上。年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3倍及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8.担保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

  9.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且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被担保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资料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见附表1),包括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并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书或相关协作银行的确认件;

  2.担保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审计报告;

  3.《备案证》复印件;

  4.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5.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每年4月末前,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填报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

  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一式2份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见附表2)。

  3.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并由省财政厅拨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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