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
第五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与补偿标准
第六条 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
第七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当年为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收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计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担保机构当年发生代偿损失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担保扶持基金”中予以补偿。
第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为依据,按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2.按时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监管;
3.严格执行《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