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2008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引导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