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国发〔1989〕22号)和《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公德意识。
第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取得显著成绩、爱国卫生各项指标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是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综合评比的最高荣誉。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是平顶山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最高荣誉。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卫生先进单位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单位发展规划,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创建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做好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机关、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领导重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2.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好。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单位内部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3.坚持经常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类防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蚊、蝇、鼠、蟑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积极参与驻地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4.利用多种形式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期刊读物,会议室、办公室有禁烟标识,职工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5.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6.创建卫生先进单位资料齐全,并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