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制止损坏市政、环卫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四)维护公共秩序,不在门店外摆点经营、作业,不乱停乱放车辆,乱堆乱放物品。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协调、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落实,并切实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建设、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临街个体商户、居民住户,均应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承担责任书规定的义务,具有监督保洁的权利。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部门;
(三)“门前三包”范围、地段;
(四)“门前三包”应达到的标准;
(五)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九条 市场内的“门前三包”任务由市场中心及市场开办方负责落实,并与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卫生监督人员或者阻挠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