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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步伐,创造优美环境,搞好“门前三包”工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沿街门店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

  包清扫保洁。对门前“三包”责任区随时清扫,全天保洁。无垃圾、污水、瓜果皮核、纸屑、烟蒂;

  包绿化美化。按照城市绿化的要求,养护门前的树木、花草或在责任地段内植树、栽花、种草;

  包卫生秩序。自行车、摩托车存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乱放和乱贴乱挂现象。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

  主次干道两侧的“门前三包”区,以单位墙角线到马路道牙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界限为长度。背街小巷两侧“门前三包”区,以单位墙角线到路中心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界限为长度。

  第五条 沿街单位、门店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城市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二)对责任地段随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污水、污物、果皮、纸屑,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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