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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60号)


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公平企业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

  二、夯实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要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额度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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