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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平政办〔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2009年5月12日是我国首个“防灾减灾日”,国家减灾委员会已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促进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为进一步发挥“防灾减灾日”的宣传教育功能,切实唤起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风险的高度关注,推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组织实施好防灾减灾宣传周(5月7日至13日)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确保中小学防灾减灾主题活动、防灾减灾科普宣教、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等宣传周活动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公众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2009年5月12日,市应急委将在市鹰城文化广场举办平顶山市大型防灾减灾及应急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活动方案,并于2009年5月8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二、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传工作

  要以“防灾减灾日”为载体,深入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活动。从2009年4月底到5月中旬,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悬挂标语、印发科普读物等形式、集中开展有关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公众应急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有效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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