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先签发后审核等文稿倒流问题。(2分)
8.代拟文稿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数字、引文要准确无误,不出现因起草或校对疏漏导致公文更正重印现象。(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对应项的基本分值(其中第5条可根据具体文件,全部或部分核减),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1分)
2.取回批办件后,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3分)
3.办理过程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4.有关协办单位在主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批办件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5.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4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会办)单位公章,一式2份报市政府办公室。(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值,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正确,符合行文要求;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报告、请示文种不得混淆使用。(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能通过网上传输的,不得报送纸质公文。(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单位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各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请示件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