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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四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省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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