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咨询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及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专家组中来自该机构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审查专家资格应符合《规定》十一条相关要求。

  5.强化标准复审,确保标准质量。2009年8月1日前,已在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再进行复审,实施自然过渡。

  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十九条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6.加大信息沟通,定期开展公告。市质量技监部门将根据《规定》的要求,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告本市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对于应办理标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质量技监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告。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发布公告前,应报市质量技监部门备案。

  7.规范申请流程,加强代号管理。企业在标准第一次报送备案前,应根据注册地原则向其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代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1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4)标准文本草案1份。代号申请企业应在工商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企业被注销而取消标准备案的,该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代号3年内不得被其他企业重新使用。

  8.完善程序管理,严格形式要求。市质量技监部门将统一刻制“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下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使用。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标准备案时,应在备案标准文本首页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对标准文本加盖齐缝印章。

  9.行政统一受理,实施信息化管理。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实施行政统一受理,标准备案统一纳入行政一门式受理。市质量技监部门将协调有关信息化部门,在金质工程的框架下,设计全市统一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统一网上申报办理流程,并实现市区备案标准数据联网及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备案管理系统建成后,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市质量技监部门的规定,定期上传备案数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