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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1.设置过渡期间,全市统一实施。本市各级备案管理部门自2009年8月1日起,统一正式实施《规定》。2009年3月8日至8月1日期间为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凡涉及质量技监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企业产品标准按《规定》新的要求办理备案,其他企业产品标准按原规定办理备案。

  2.实施统一管理,标准分级受理。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原“分级受理”原则不变。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受理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2)市属企业的产品标准;(3)其它应当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按照注册地原则受理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并接受市质量技监部门指导。

  3.明确备案要求,加强材料审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企业除提交《规定》十九条规定的(一)、(二)、(四)、(五)、(六)项材料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

  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确保提交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1份交由企业保存,1份由备案管理部门留档备查。

  4.备案审查分离,提供技术支撑。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行政备案与技术审查两分离”原则,各级备案管理部门不得从事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提高标准技术水平,市质量技监部门将结合工作需求,经相关审查程序后,分期、分批向全市企业推荐一批技术能力强、信誉度较高的各专业标准审查咨询机构,以帮助企业解决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服务。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也可根据区域实际,经报市质量技监部门备案后,公布推荐一批本区域的标准审查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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